我公司取得了一份“三流不一致”的購貨專票,請問能否抵扣增值稅?
發布日期:2018/8/15 14:16:07 點擊量:126
中稅答疑新媒體智庫:2010年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座談會確認:“中稅答疑按行為導航稅法的功能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稅收政策內容多、變化快、查詢難的問題”,由此奠定中稅答疑稅法導航的專業地位。2013年、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和中稅答疑聯合開展“稅法送萬家”活動,2015年起,為全國200家稅務局提供微信新媒體運維,成為中國唯一專做“稅務內容服務”的大數據機構。
疑問
我公司上個月從甲公司購貨的時候,取得甲公司開來的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16萬元,由于我公司當時資金緊張,就讓與我公司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乙公司代為付款116萬元。
我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 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6萬元
貸:應付賬款-乙公司 116萬元
請問,取得的這份116萬元的專票,能否抵扣增值稅?
答復
可以抵扣增值稅,不屬于稅務規定的“三流不一致”的情況。
建議:
三方簽訂一個三方委托付款協議,作為附件附在憑證后面。
參考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諾基亞公司實行統一結算方式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211號)的規定,對諾基亞各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情形,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3.在2016年5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視頻會政策問題解答(政策組發言材料)中對一個住宿費發票進項稅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問題答復如下:
“第二個問題是說納稅人取得服務品名為住宿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住宿費是以個人賬戶支付的,這種情況能否允許抵扣進項稅?是不是需要以單位對公賬戶轉賬付款才允許抵扣?”
其實現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稅抵扣方面,從未作出過類似的限制性規定,納稅人無論通過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且,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不僅是住宿費,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抵扣作出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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