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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購買股權,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2025/5/12 14:07:24 點擊量:4

  甲、乙兩人各出資200萬元成立A合伙企業,以400萬元從丙處購買了丙持有的B公司股權的5%,該股權公允價值為600萬元,丙在股權轉讓時被核定了股權收入600萬并且計算交了個稅,請問A合伙企業將來轉讓B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是多少?甲、乙兩人轉讓合伙企業份額時出資額是否發生改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第十六條規定,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雖然67號公告所
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但該公告
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
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因此根據該文件精神,A合伙企業將來轉讓B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是是600萬元。

  甲、乙兩人轉讓A合伙企業份額時出資額不變,各為200萬元。A合伙企業對外投資B公司的股權計稅基礎抬高只有在股權轉讓時得到實現。假設A合伙企業以700萬元轉讓了B公司股權,實際轉讓所得為700-400萬元=300萬元,分給甲乙兩人各150萬元,甲、丙應就分得的150萬元所得,按(700-600)/2=50萬元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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